发布者:梁卓轩|时间:2020年09月17日|3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袁某是广东某某宝股东之一,因公司发展过程中,业务不断发展壮大,股东之间对于公司的发展规划亦出现了一定分歧。大股东借此欲全面控制公司,将小股东踢出公司,逼迫小股东以极低的转让对价出让股权,委托人袁某为此咨询本律师并最终委托。
2、在中国,家庭或家族式企业是常见的企业形式,但这往往不适合公司中后期的发展。小股东作为家族式企业的一员,一旦公司内部发生分歧,小股东的权利则难以保障。 但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法定权利,是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予以排除的,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小股东可以查询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通过这种行使促使大股东与小股东谈判,增加小股东的谈判筹码!
3、小股东在加入企业前,应该尽可能的了解企业的组织结构、股东构成,以便对公司往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判断;
在XX公司内部发生分歧时,应充分保留公司业务、股东会决议、财务等相关证据,以便往后行使股东知情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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