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理所应当的就会认为结婚了一方的财产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针对这一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想当然,因为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势必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涉及军婚的我们将在以后的专题中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现总结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等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或是购置的财产;
(二)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此处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既可以是夫妻一方的也可以是夫妻双方的;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处着重说明一下涉及房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由夫或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男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女士的首饰等等;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也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法律规定不可能囊括生活中的所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该约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注意: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