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关于共同债务的分割,这个问题通常会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并予以解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一说法太过于模糊,而且法官也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同居关系或是结婚前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则按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婚前男女其中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则应当视之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当中若是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般而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应当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夫妻双方结婚时会约定双方的财产所得如何分配,当面临这一问题的时候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针对此处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若是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是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男女双方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有很多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亦有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第三种情形:解除婚姻关系后
这主要是针对男女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而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但是最重要的是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