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在起诉离婚的诉讼程序当中,调解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一、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夫妻双方均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呢?
首先,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还有诸多特殊情况需要予以说明,第一,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后,还有一些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起诉状两份,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共有财产清单;负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经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缴纳诉讼费用,不涉及财产的按件收费,涉及财产的按标的额收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三、开庭审理:审判法官会依据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作出相应的判决。若是认定双方尚存有感情,则判决不予离婚,需等到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但是对方起诉除外。法官会一并处理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及子女抚养问题。
四、若是有一方对于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