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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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发布者:梁丹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9人看过

离婚一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财产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当然若是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是诉讼解决但即便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财产类型会涉及到不同的处理办法,但此处我们仅涉及以下特殊情形:

第一种类型:涉及公司等情形

第一,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二,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此处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三,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四,涉及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种类型:涉及不动产等情形

第一,针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其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谁使用。

第二,离婚时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但购买房屋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第四,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一般会照顾女方。

我们以上都是针对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除非是下列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一般不予支持:()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倘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被减少的财产作为非法减少财产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故意减少财产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若是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或是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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