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XX公司,
原审第三人:芜湖XX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州XX公司
上诉人汪X因与被上诉人武汉XX公司、
原审第三人芜湖XX公司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XX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