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释明,XX保险武汉商务营业部仍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就相关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XX保险武汉商务营业部主张的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