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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申瑜律师工伤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0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瑜,系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瑜、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起,被告开始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请求,原告陆续用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2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诿。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欠款金额属实,确实是23000元,没有归还过。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认为真实性无异议的以下证据:原告给被告通过微信转账2019年7月13日微信转账1000元、2019年11月18日微信转账20000元、2020年5月11日微信转账2000元、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诉调对接案件人民调解终结书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1000元、2019年11月18日微信转款20000元、2020年5月11日微信转账2000元。以上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23000元。被告对以上借款数额认可。现被告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的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经济纠纷、遗嘱继承、不动产合同纠纷、证券及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企业融资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7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