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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辩护判处无期

发布者:申瑜律师工伤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6日 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XX、王XX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张XX、王XX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张XX的辩护人辩称张XX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张XX将其上线李X1贩毒行为如实供述给警方,且警方已经查明,张XX的举报行为属实。经查,张XX从李X1处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对自己贩毒行为的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关于张XX被抓后,认罪态度良好,应对其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张XX的辩护人辩称张XX在同李X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李X的笔录称毒品交易尚未完成,毒品尚未转移,因此,张XX同李X的交易应认定为交易未遂,对其处罚应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经查,张XX和王XX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进入交易环节,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张XX的辩护人辩称根据王XX的供述,可以得知与李X的交易是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进行的,因此,对于此次行为购买毒品的数量、人员以及时间,认为公安机关存在诱惑侦查的行为。对于诱惑侦查的合理性,我国法律尚未作出严格的规定,因此,对其取得的证据以及因此次诱惑侦查行为所对张XX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的认定,法庭应予以着重考虑。对此,经查,张XX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侦查之前已经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侦查机关并不存在通过诱惑侦查从而引起其犯罪故意的行为,因此,该辩护意见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王XX的辩护人辩称王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犯意是李X挑起的。经查,李X向王XX表达了购买毒品的意愿后,王XX联系张XX贩卖毒品,并且在张XX买回毒品后向其中掺“石头粉”,并同张XX一起同李X进行毒品交易,其行为体现了贩卖毒品的主客观要件,该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关于王XX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王XX的辩护人辩称王XX向刘X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结合刘X的证言以及刘X的辨认笔录,可以认定王XX向刘X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XX的辩护人辩称2千克毒品没有当面称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张XX和王XX向李X贩卖的毒品重量有毒品称重说明和称重笔录以及称重视频予以证实,且有张XX的签字确认,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王XX的辩护人辩称王XX社会危害小,应减轻处罚,对此,该辩护意见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及称量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专业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经济纠纷、遗嘱继承、不动产合同纠纷、证券及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企业融资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7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