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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公司、黄X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诗雨|时间:2023年11月17日|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雅溪高速路口大湘西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自由职业,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XX,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邓XX,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湖南省XX公司股东,住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XX、原审被告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4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杨安寿

审判员  曾浩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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