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诗雨|时间:2023年11月17日|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雅溪高速路口大湘西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自由职业,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XX,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邓XX,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湖南省XX公司股东,住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XX、原审被告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4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杨安寿
审判员 曾浩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