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住宅区电梯大堂的大理石工程委托给A公司包工包料施工。2015年2月、2019年9月,A公司与B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双方确认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2014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B公司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但随后A公司多次追讨,剩余工程款均未支付,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增强工程结算单的证明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常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往往只是一个暂定价,工程竣工后,合同双方在监理的组织下会进行竣工验收并做最终价格结算,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工程结算单。
工程价款往往高达十万百万千万,这个工程结算单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中的对账单,即双方已经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没有争议了。工程结算单是承包方赢得诉讼的关键证据,那么在诉讼中我们如何增强工程结算单的证明力呢?如果工程结算单是双方均盖有公章的,那毫无疑问证明力是比较大的,但是很多时候工程结算单并没有盖公章,而是只有工程师、监理等人签字,本案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本案的“工程结算单”只有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B公司的员工甲某签字。这时候我们需要寻找补充证据来增强“工程结算单”的证明力。本案中我们从以往案例下手,因为作为开发商,很可能在以往的开发过程中也遇到过追讨工程款的同类诉讼,于是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上试图找到与我们一样具有证据瑕疵的案例。结果我们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了B公司的案例,且在该案例中,B公司向法院确认了在工程结算单签字的工程师甲某为其员工,因此我们将该案例作为了补充证据以增强“工程结算单”的证明力。
三.案件结果
由于A公司证据充分,在B公司看到A公司的证据材料后便联系A公司调解,最终达成调解,B公司清偿其拖欠的所有工程款。
四、律师建议
在案件关键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时,当事人及代理人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寻找补充证据以增强关键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