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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否为最好的选择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2043人看过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类当事人,他们对于一些被指控犯罪的事实并不认可,坚称自己无罪,但这些案件可能会存在一些案外的因素影响,导致当事人对自己成功脱罪没有太大的信心,这种情况下有的当事人就会想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的道路,跟检察官商量商量,求一个从轻的,自己能接受的判决结果。这种方法是否一定可行呢?

在这里需要说明几个问题。第一,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并不是一个概念,辩诉交易的案件中,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就罪数、罪名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而且案件取证的要求没有那么高,而罪名和罪数协商在我们国家认罪认罚制度中并不存在。在案件取证要求上,认罪不认罪的案件也是完全一样的。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希望让所有的案件都变得控辩和谐,从而轻易的解决,而是通过这一制度让案件繁简分流,让人民法院集中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不在那些简单的案件里耽误太多的时间。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承担将疑难复杂案件化繁为简的任务,从这两个角度说,真正觉得自己没有犯罪的,或者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并不适合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制度。

第三,认罪认罚选择的风险。认罪认罚的案件有一个基本明确的预期,接下来程序的进展比较快,结果大概率不会出人意料,这是认罪认罚案件的一个基本特点,但是在等待预期结果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觉得还是不行,不能接受这个预期的结果,可能会中途反悔,撤回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就会有很大的风险,一是一审从重量刑的风险,因为如果之前有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而在之后又后悔了,具结书即使撤回仍然可以作为曾经进行有供述的证据使用,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之后人民法院如果认定认定构成犯罪,也会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上从重量刑。二是二审上诉加刑的风险,如果签署具结书,一审法院又是在量刑建议幅度以内判决,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的,检察机关就有可能以认罪态度从好转变为不好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刑期就有可能作为一审的判决。

基于以上两个风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和目的,我建议上述当事人从案件到了检察院开始,就保持一贯的态度。要么认罪认罚,要么就不认罪认罚,这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而这个一贯态度的坚持,当事人本人很难做出最明智的选择,这时候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基于个案的差异,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也不是万能的,律师不是你本人,并不了解你实际做了什么,不能取代你做出任何决定,只会给你提供专业的建议,帮助你做出最为明智的选择。总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从宽的幅度与认罪认罚的阶段性紧密相关,对于明确有认罪认罚意向的,尽早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会更大,效果确实会更好,对于自己尚在选择是否认罪认罚的,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比自己独立作出选择往往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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