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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诉讼权利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1888人看过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是14岁,14岁到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如果涉嫌犯罪,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处理,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主要原则,教育、感化、挽救也一直是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主导思想,那么对于未成年人有什么特殊的权利保障措施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又有什么特殊的程序规定呢?本文将主要介绍诉讼权利的保障。

一是辩护权的强制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询问、庭审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在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三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在校学生的,以及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四是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性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由此衍生了一项特殊的制度,即犯罪记录的封存,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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