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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1864人看过

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从2016年开始试点,于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被正式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认罪认罚从宽从法条字面上理解,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文意上来看,就是在办案机关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就可以从轻处罚,早一点恢复自由身。本文将向大家解读什么是认罪认罚以及如何从宽。 

首先是“认罪”的理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办案机关指控的事实我认可,但我觉得不构成犯罪,或者他们认为我构成一个重罪,我觉得构成一个轻罪,能不能算认罪?实践中有少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就认为不算认罪,因为认罪的前提是你还得认可我对于你行为的法律评价,也就是说你必须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我办案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勉为其难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认可的观点是,认罪就是认可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然后是“认罚”的理解。这直接表现在愿意接受处罚,也就是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有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具结书上签字。认罚是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核心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检察机关一般会提出一个明确的量刑建议,只要同意了这个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之后审判阶段的程序运行就比较简单了,有的读者也会提出上面这个问题,我不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但我愿意接受另一个更轻的罪名作为处罚,是否属于认罚呢?这种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协商的空间,如果难以达成一致,不签署具结书,那么就不属于认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最后是关于“从宽”的理解,我们都听过坦白从宽的政策,这次重新又提出一个认罪认罚从宽,那与坦白从宽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我认为最主要的区别还是上面提到的,体现在认罚上。认罪与坦白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刑法中还有一个禁止双重评价的原则,也就是一个行为不能被两次法律评价,因此认罪与坦白没有实质区别的情况下,在从宽方面,没有体现出作用,而坦白从宽,不包含这次新提出来的认罚的含义,也就是说,如果认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不属于刑法上的双重评价,但是怎么从宽呢?是不是就是量刑上比不认罚的少判几个月或者几年。关于认罪认罚,是不是能作为独立的区别于坦白自首,有悔罪表现这些量刑情节,一直有很大的争议,这个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各地操作也不一致,就我的理解,认罚从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程序更简单快捷,当事人能尽早知道自己所要承担的刑期,免去长期讼累导致的不确定性,第二是认罪认罚在审判前不被羁押的概率能提高,也就是有更大可能被取保候审,如果罪行较轻,后期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也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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