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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1669人看过


有的当事人被监狱收监以后,希望能尽早从监狱出来,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都是合法有效的途径,上两篇文章已经就减刑和假释的问题作出了说明,本文主要谈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首先是适用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三种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一种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所谓的严重疾病,在2014年出台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附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各位读者如想了解,可从网上搜索该规定并进行逐一对照,这也是监外执行适用最多的条件,但这一条件也受到了较多的限制,比如刑法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残、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也是保外就医考察的重点。第二种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种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对于第2种情况,也就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其次是适用的程序。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开具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因交付执行的先后存在差别,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一般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予以监督。

最后是监外执行需要收监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第一种是决定作出后,通过监督发现,从一开始就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罪犯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的刑期;第二种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的刑期;第3种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14年中央政法委的一项文件要求,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案件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从严把握,读者也可以上网查阅该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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