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684人看过


一个案件在公、检、法各个阶段分别是如何适用认罪认罚的?

首先,什么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案件的范围作出限定,也就是说任何案件,即使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认罪认罚从宽也不只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依然可以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案件一旦认罪认罚了,就会一律从宽。一是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宽,办案机关对于是否从宽可以选择,但仍然必须结合具体犯罪的情节综合考量,避免片面从严或一味从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平;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从宽,对于重罪案件如果不足以从轻的,就应当严惩

其次,从宽的幅度究竟有多少。在实践中确实也不好把握,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当事人犯了几个案件,有的认可有的不认,是否可以对认可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希望简化案件程序,对当事人从宽处理,如果一部分认可,一部分不认可,并不能对案件进展造成太大影响,因此不能适用该制度。但在处理时对认可的部分也会做一定幅度从宽处理的量刑评价

第三,案件在各个阶段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由于没有检察机关出具的具结书,这一制度的实践仍然主要体现在认罪方面,而且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一个评价因素,社会危险性又与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息息相关,因此如果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的,我建议尽早认罪认罚,也就是在侦查阶段,尤其是被刑事拘留的时候,就明确提出认罪认罚的意向,这在后期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作用比较大。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核心环节,也就是承办检察官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会明确提出一个指控构罪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量刑建议的提出并非完全由检察官单方面提出,而是有一个量刑协商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参与到协商过程中,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的,在这个阶段可以直接签署具结书。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具结书需要有律师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值班律师,同样可以做见证,在这个阶段,为稳妥起见,我建议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因为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并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定性,比如是否可能构成轻罪,是否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等问题提出专业的意见。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对于在检察机关签了具结书的,人民法院对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也就是说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就应当采纳,那么如果检察院这个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法院这个阶段认罪认罚还有用吗?根据我们实践办案的经验,肯定是有用的,这时候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在没有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了,审判长极有可能结合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量刑,也有人会问,如果检察院这个阶段认罪认罚了,在法院这个阶段推翻认罪认罚还有用吗?需要注意的是,具结书即使撤回,仍然可以作为曾经进行有罪供述的证据使用,但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分析社会认罪认罚的原因,审理案件时会更加慎重,如果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即使具结书不撤回。法院也会无罪判决,尽管如此,是否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选择仍然需要更为慎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