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的被判处实刑的当事人也特别关心自己要做多少年牢,是否可以提前出来,本文将主要针对减刑的问题予以展开。
首先是减刑的适用范围。《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重大立功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在这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考察比较宽泛,但“确有悔改表现”的考察比较具体,比如如果有申诉,就会影响“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从而影响自己减刑的刑期。
其次,关于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不能少于下述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具体每次减刑多少,减刑时间的间隔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有非常具体的阐述,此不赘言。此外,《刑法》同时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减刑的程序。刑法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具体而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作出裁定;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建议书后作出裁定,裁定期限一般都是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