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程序、应遵守的规定、积极或者消极的后果等方面与减刑、缓刑存在类似之处。首先,在适用条件上,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假释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况:第一,实际执行刑期达到了法定期限,也就是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第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个条件考察就比较宽泛;第三,没有法定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四,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是适用的程序。假释与减刑是基本一致的,在考验期限方面,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然后是应遵守的规定,假释考验期的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方面与缓刑也是基本一致的,同时也受到不得出境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这里与缓刑关于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才收监是存在区别的,因此相比较而言,假释考验期对当事人的约束更为严格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