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咨询的时候,都会问其案件是否有适用缓刑的机会,缓刑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而言,肯定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缓刑是否对于任何当事人都是有利的结果呢?
首先,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同时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我们来看看上面四种情况,第1项是犯罪情节较轻,比如存在自首、谅解等情形,这里的犯罪情节与法定刑期是相挂钩的,比如一个罪犯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可以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那么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第2项是有悔罪表现,也就是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才能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悔罪以认罪为前提,但有的当事人认罪,但不悔罪,也不能使用缓刑;第3项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就是说对于有再犯罪危险的人,不适用缓刑。这一评价比较宽泛,往往以是否存在犯罪前科来衡量,比如《刑法》第74条就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如果有犯罪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也就是对前一犯罪行为,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再犯罪的,在适用缓刑时也需要慎重考虑;第4项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点主要依靠下判的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发函,确认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一般对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重大过错的,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都会发函予以确认,建议使用缓刑,上述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其次是关于缓刑的时间问题,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没有上诉,缓刑的适用就是从判决生效当天起算,但并不是所有的缓刑适用均比实刑要好,比如当事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被判决的刑期有可能与其在审判之前被羁押的这段时间差别不大,我们通常称之为实报实销,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从看守所出来,刑期就执行完毕了,这种情况下判处实刑其实比缓刑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