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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当中,哪些损失是不予赔偿的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1897人看过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是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显然,精神损失是不赔偿的,此外,可期待的物质利益也是不予支持的,另外,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是不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解决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一般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也不予受理,但是可以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的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限制。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时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那么赔偿顺序是:首先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其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之后才是其他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在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需要支付赔偿的时候,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是最先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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