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那么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讲,可以将它理解为,如果人被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要对他是否有必要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进行审查,那么经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见到的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被关押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第二种情况是被关押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除此之外,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进行变更强制措施的。
第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第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第三,过失犯罪;第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第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第六,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第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第八,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第九,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以上这些情况,如果被关押人具有悔罪表现,对他不予关押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最后,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第一,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第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达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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