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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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致离婚,无过错方主张赔偿,咋判?

作者:孙立杰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8次举报
2022-08-05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婚姻是“执子之手,与之偕老”的人生阔契。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婚姻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表现之一就是离婚率的上升,其中就包括因配偶出轨而离婚的情形。

  网友咨询: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要求出轨方赔偿?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离婚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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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民商事领域,做人诚实守信,做事精益求精,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追求正义,勇于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
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
1110120********09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