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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

作者:孙欢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7日分类:辩护词浏览:1586次举报


小帅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小帅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是对小帅的刑事处罚有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小帅逃逸的情节,已经作为其入罪条件予以考虑,不能再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其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详细意见如下: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小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小帅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可见,小帅是因为逃逸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逃逸的情节,具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逃逸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二是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逃逸情节作为入罪条件,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逃逸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第二,逃逸行为与其他条件结合作为入罪条件。

一、逃逸情节作为入罪条件的第一种情况,逃逸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以分清事故的责任为基础,要求行为人承担同等以上(包括同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如仅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密切相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在因行为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逃逸行为就作为认定行为人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依据,继而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因逃逸被认定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或财产损失情况达到该款规定标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情节作为入罪条件的第二种情况,即逃逸行为与其他条件结合作为入罪条件。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情形。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此情况下,逃逸与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相结合作为入罪条件。但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认定犯罪时,如在责任认定环节已经考虑了逃逸情节,则只能根据该款规定的前五种情节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依据该款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就是对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同理,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上述两种情形下,逃逸行为都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条件是,行为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从损害后果和应负的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在此基础上,行为人又有逃逸行为的,该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小帅的逃逸情节到底是入罪要件还是加重处罚的情节。该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如果小帅没有逃逸的情节,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本案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小帅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就是,如果没有逃逸的情节,其行为是否应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三、上诉人若没有逃逸情节,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根据本案小帅的多次供述和侦查机关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侦查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可以互相印证一个客观事实,就是本案中案发时被害人骑自行车没有靠右侧走非机动车道却是靠左侧行驶走的机动车道,而且其向左转弯时,没有靠中心点右侧转弯,更没有走人行横道,而是从机动车道斜角直接快速骑行左转弯到了对象车道的机动车道,才与上诉人相撞。

反观上诉人的行为,当时上诉人虽然有超速行为,但是其是在黄灯的情况下靠最右侧的直行车道行驶的,在当时的状况下,上诉人完全无法预测到本来是相向行驶的被害人会突然左转。即便上诉人抢黄灯的行为事不对的,但是这不是违法行为。虽然交警队认定了上诉人属于未按信号灯行驶上诉人当时没有复议,是因为上诉人认为逃逸就要全责了,复议也没有意义。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那么依据法规,交通信号灯应该是要有黄灯的。依据驾驶惯例和常识,本案当时路口绿灯倒数到0秒以后,还应该有3秒黄灯。所以本案上诉人当时看到指示灯还有六七秒绿灯时,认为自己能够在红灯亮起之前通过路口,是正常的判断。然而从视频中看案发时路口指示灯并没有黄灯,上诉人通过时恰恰就是绿灯的倒数最后1秒。现在从视频上看虽然灯不是绿色,但是退一步讲最差也应该视为黄灯通过,因为上诉人并不能预见这个路口的指示灯设计会存在这种缺陷而故意抢灯通过。而黄灯通过,不应该认为是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规定,绿灯亮时准许通行与红灯亮时禁止通行都很明确,应当是绿灯亮起的整个时段和红灯亮起的整个时段,而不是亮起的一瞬间。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也应当是黄灯亮起的整个时段中,只要越过了停止线均可以继续通行。因此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未按照交通信号同行”的违法行为。

客观的讲,虽然本案上诉人因为逃逸而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如果上诉人没有逃逸,即便在本次事故中上诉人有违法行为,最多是承担平等责任。虽然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认定被害人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上诉人没有提出复议,是因为上诉人认为自己有逃逸行为,而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上诉人朴素的认为自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最关键的是,交警队也是基于上诉人逃逸的原因认定了上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上诉人没有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复议。如果交警队事故认定中认定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需要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同时上诉人还具有逃逸的情节,那上诉人一定会不服并对此提出复议。

同样的道理,假设交警队事故认定中认定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需要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同时上诉人还具有逃逸的情节,而上诉人还对此不提异议的情况下,那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的法定刑本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诉人也不会上诉。那本案现有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呢?

四、本案的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性量刑的依据,二审法院不可直接更改事故认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该证据目前各方均没有提出异议,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一审公诉机关还是一审法院对该事故认定结论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也是在此基础上对上诉人定罪量刑(但量刑错误)。上诉人虽然对事故认定书的部分事实认定有异议,但是对事故认定结论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在没有逃逸情节的情况下,也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虽然,法院可以根据已经调查的事实,对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内容予以重新认定,但是法院的这个审查认定权不应该在二审阶段行使。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变了交警队的事故认定结论,因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如果对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行为不服,没有办法再通过诉讼途径予以有效维权,这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论的救济权。因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认可原有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仅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予以直接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中,在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已经存在的前提下,上诉人小帅因逃逸而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继而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对于其逃逸行为不能再评价为加重量刑的升格要件,否则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故辩护人认为,小帅的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小帅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小帅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发生事故以后,虽然小帅因为害怕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但是其反应过来以后,主动联系其爱人,在明知其爱人报警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到交警队以后,其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因此,小帅应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二、小帅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在本次犯罪之前,小帅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恳请贵院看在小帅是初次犯罪并且是偶犯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

三、小帅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了谅解

小帅当庭自愿认罪,且小帅家属在交警队阶段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有限,小帅家属向亲友筹借钱款以第一时间赔付给被害人家属,因此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上诉人,可以从轻处罚。

四、对小帅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

本案中,小帅本次犯罪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小,如果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其已经取得了居住地县司法局的同意其社区矫正的接收函,恳请贵院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贵院考虑并采纳

此致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年  月  日


孙欢欢律师,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律师,铭昊律师学院院长,刑事与民事交叉部部长,刑事法律事务部部长,齐齐哈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2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