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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改判邦信罪,从三至四年刑期改为8个月

作者:孙欢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7日分类:辩护词浏览:1894次举报


小帅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小帅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本辩护人会见小帅并查阅本案卷宗后,结合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来看,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发表独立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两罪的区别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目的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该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罪名,同时新增的罪名还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在刑法中规定的章节以及法条内容来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遏制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是被用于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的关键环节是在空白信用卡磁条中写入发卡行代码、持卡人姓名、账号、密码等加密电子数据。没有这些信用卡信息,信用卡无法使用,而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用他人信息伪造信用卡使用,会对被害人造成资金损失,也对银行自己监管造成威胁。设立该罪,实质是阻断伪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来源,以维护金融秩序。而本案中,小帅收买的不是信用卡,而是银行卡,这种银行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如果持卡人自愿交付银行卡并不在里面存有资金,不会对持卡人本人造成资金损失。而且小帅收买银行卡的目的并非为了给其他人或者其自己伪造信用卡从而扰乱或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应按照该罪名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的立法目的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的,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从帮信罪在刑法中的章节及法条内容来看,帮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剪除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本案中小帅在收买其他人银行卡的过程中,虽然不知道上线具体会用信用卡从事哪类网络犯罪行为,但是其知道王某是用于微商,微商如果从事犯罪,一定是网络犯罪活动,因此本案中,小帅给王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属于给王某可能从事的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按照帮信罪定罪处罚更为准确。

二、两罪在保护公民信息方面有明显区别,小帅的犯罪行为并未侵害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

从帮信罪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对公民信息的保护来看,帮信罪并不涉及公民银行卡信息的保护,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更侧重于保护的是公民的信用卡信息。

从本案客观事实来看,本案中小帅在收买银行卡的过程中,确实包含了持卡人本人的部分银行卡信息,也就是持卡人的手机号及银行卡密码。这些信息确实是银行卡信息的一部分。但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小帅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侵害到了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辩护人认为,这个问题不应被推定,更不应主观臆断,而应遵循客观事实。从本案客观事实上可知,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不是被侵害的对象,因为持卡人是自愿交付自己的这些银行卡信息的。

三、持卡人是否自愿交付自己的信用卡信息,是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所在

辩护人认为,区分帮信罪与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关键在于这个信息的取得和流转,是否为持卡人本人的意愿。如果这些信息流转是持卡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些信息就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应该保护的对象。但是如果这些信息是持卡人本人自愿主动愿意流转给他人的,那这些信息就没有被侵犯,就不应该适用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来定性。

典型的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行为是从银行工作人员处收买其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的公民信用卡信息或者是收买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在自动取款机中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这些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以后,可以制作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贩卖,也就是说这些信用卡信息被泄露不是公民本人的意愿。

而本案中小帅取得持卡人的银行卡及附随的银行卡信息完全是持卡人自愿的,他们为了获得部分金钱的盈利或者出于朋友关系而自愿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相关信息出卖给小帅,在出卖后他们放任自己的银行卡及信息被他人使用并自愿接受这种结果,这显然没有侵害到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四、小帅的行为不会给出卖银行卡的人造成资金安全上的危害,因此应构成帮信罪,而非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小帅收买的是出售人本人申领的真实的银行卡及其有关信息资料,但出售银行卡的出售者本人是主动自愿处分了自己的银行卡及其信息资料,出售者在这些银行卡账户里没有存入资金,也不可能存入资金,因为无论是小帅还是卖卡的人,都能够意识到别人购买这些银行卡是有可能用这些卡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此可见,作为购买者的小帅及其上线购买这些银行卡,均不会侵犯出售者在该银行卡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安全。小帅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看出,王某从小帅处购买银行卡是为了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小帅主观上并不知道王某的网络经营是否违法,但是即便王某是从事违法的网络犯罪活动,小帅也依然把银行卡卖给他了。从小帅的这种主观认识上来看,他的主观目的恰恰符合帮信罪的主观要件,即为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因此小帅的行为构成收买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够准确,应认定为帮信罪。

五、从危害后果来看,本案小帅卖给王某的卡,均没有绑定U盾,这种银行卡的交易,不容易被电信诈骗分子所用

公安机关在2021年4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案的银行卡并无涉嫌电信诈骗登记。另外,本案小帅卖给王某的银行卡,仅仅是有银行卡跟密码,根据王某的供述,有十张左右是绑定了手机号,这些银行卡并没有绑定U盾。根据实践,这类没有绑定U 盾的银行卡一般不会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用。电信诈骗分子用的银行卡大都是绑定U盾的银行卡,这样方便他们网上操作第一时间转移赃款,而本案中小帅卖给王某的银行卡均没有绑定U盾。这恰恰说明,小帅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侵害银行卡持有人银行卡信息的危害性。因此,辩护人认为,从小帅行为产生的危害性来看,不应按照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否则不符合刑法中“刑罚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原则。

辩护人认为,两个罪名相比较而言,明显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比帮信罪刑罚更重,这是因为,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帮信罪更大。也就是说,在持卡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信用卡信息被流转的危害性当然大于信用卡信息是持卡人自愿流转的危害性。然而本案属于后者,遂定性为帮信罪更为准确,这样更符合刑罚相适应原则。

六、2021年6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同时也明确了行为定性问题,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为本案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恳请贵院能够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小帅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七、建议对小帅以帮信罪判处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所述,辩护人认为小帅的行为定性为帮信罪更为准确,该罪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小帅还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小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到案后小帅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庭审阶段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小帅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小帅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比较小。本次犯罪小帅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至,他也是被朋友利用成了犯罪工具,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这类初犯、偶犯的改造空间比较大,恳请法院考虑以上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三)本次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小帅购买银行卡十几张而已,数量较少,其中有八张并未提供给他人使用,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较轻。

(四)小帅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虽然辩护人发表了独立于被告人本人的辩护意见,但是这不影响小帅本人的认罪态度,小帅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庭审阶段都是认罪认罚的,他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无法做出案件定性的准确判断,是完全符合常理的。认罪认罚制度主要要考察的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这个认罪态度并不排斥对罪名的辩解。因此,无论法院按照什么罪名定性小帅的犯罪行为,均应考虑其从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的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五)小帅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当庭辩护人询问小帅,其明确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本案中小帅没有较大盈利,小帅本人一直多病,羁押期间因为医疗条件有限对其病情发展极为不利。恳请法院判处罚金刑时能够从轻判处。

(六)小帅卖出的银行卡并未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用,犯罪情节较轻

公安机关在2021年4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案的银行卡并无涉嫌电信诈骗登记。另外,本案小帅卖给王某的银行卡,仅仅是有银行卡跟密码,根据王某的供述,有十张左右是绑定了手机号,这些银行卡并没有绑定U盾。根据实践,这类没有绑定U 盾的银行卡一般不会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用。电信诈骗分子用的银行卡大都是绑定U盾的银行卡,这样方便他们网上操作第一时间转移赃款,而本案中小帅卖给王某的银行卡均没有绑定U盾。所以,本案,从损害后果来看,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遂恳请法院对小帅从轻处罚。

结合以上几点小帅具有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21年6月28日



孙欢欢律师,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律师,铭昊律师学院院长,刑事与民事交叉部部长,刑事法律事务部部长,齐齐哈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2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