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思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1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故虽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和车辆,其特殊作业功能与行驶功能紧密联系。本案车辆虽登记为作业车辆,使用性质是其他非营运车辆,但泵车属于特种车辆,从事作业工作,泵车在作业过程中,未处于行驶状态,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作业中导致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保监会的复函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应当比照交通事故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 年5月6 日14 时左右,在XX福利院工地施工时,车牌为鄂XX号水泥泵车因输送管没有及时清洗,导致混凝土凝固后加压爆炸,将在一旁工作的吴某碰倒受伤。后吴某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16 天。2019年9月10 日,经大治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吴某系九级伤残,伤后误工 150 日,伤后一人护理 60 日营养 60 日、后期门诊复查费 1800 元,原告因此支出鉴定费 2600元。
判决:
XX水泥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118380 元;
二、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90102.9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