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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以及减刑少刑的方式

发布者:李燕芳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与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内0203刑初43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

指定辩护人李燕芳,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一部刑诉(2020)Z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燕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5日21时23分,被告人祁某醉酒后,驾驶起亚牌×××号小型轿车,在××区交叉口北100米处,道路西侧便道上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程某(经检验血中未检出乙醇)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号小型轿车(车头朝南)停放在道路西侧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时被害人程某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祁某的血中乙醇浓度128.0mg/100ml。

公诉机关就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鉴定意见,被告人祁某的供述,被告人祁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认为被告人祁某系初犯、偶犯,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抗拒抓捕,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21时23分,被告人祁某醉酒后,驾驶起亚牌×××号小型轿车,在××区上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程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号小型轿车(车头朝南)停放在道路西侧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祁某在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被抓获。经检测,被告人祁某的血中乙醇浓度128.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祁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祁某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并机动车状况正常。

2、鉴定意见,被告人祁某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28.0mg/100ml,系醉酒。

3、被告人祁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祁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祁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光碟,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及对被告人提取血样的情况和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

7、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实当时案发经过。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祁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程某对该起事故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李燕芳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取得专业鉴定职业资格证书。2008年至2016年,先后在司法、公证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琼海
  • 执业单位:海南君迈品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90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