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孙3系被继承人孙2的弟弟,其父孙XX和母亲郭XX共育有6个子女,分别是孙1、孙2、孙3、孙4、孙5、孙6。父亲孙XX于1994年去世,去世后留有北京市某某胡同3号房产五间及8号房产九间共二处房产。经协商,母亲郭XX继承二处房产各十四分之八;孙2、孙3、孙4、孙5、孙6、各继承二处房产各十四分之一;孙1于1999年去世,其妻及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二处房产各十四分之一。
1991年孙2与妻子离婚,所生之女孙XX由其母亲抚养,孙2离婚后未再婚。孙2于2017年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3为其监护人。
2018年母亲郭XX去世,经法院调解,属于郭XX所占二处房产的份额,由孙2、孙3、孙4、孙5各继承四百二十分之八十四的产权份额。
2019年孙2去世,其于2004年立有公证遗嘱,将继承父亲孙XX遗产的两处房产中的各十四分之一的份额留给孙3(不作为孙3的夫妻共同财产)。
孙2去世后,就上述二处房产的继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孙3将孙XX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孙2的全部遗产。
法律分析:
关于孙2遗产的分配。孙2去世后,上述二处房产中属于孙2的遗产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孙2继承父亲孙XX部分,另一部分为孙2继承母亲郭XX及孙1部分。
关于第一部分,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孙2通过公证遗嘱留给了孙3。
关于第二部分,公证遗嘱中未涉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孙XX系被继承人孙2的女儿,应法定继承。孙3、孙4、孙5虽不是孙2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孙2后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3人在照顾孙2的过程中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可以分配给这3人适当遗产。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孙2对北京某胡同3号房屋所享有的四百二十分之八十四的产权份额,由孙3继承四百二十分之三十九,孙XX继承四百二十分之二十七,由孙4、孙5各继承四百二十分之九。
二、被继承人孙2对北京某胡同8号房屋所享有的四百二十分之八十四的产权份额,由孙3继承四百二十分之三十九,孙XX继承四百二十分之二十七,由孙4、孙5各继承四百二十分之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