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赵X某和夏XX系夫妻,共育有4个孩子,赵1、赵2、赵3和赵4。赵3未婚无子女,在父母去世前身故。赵X某和夏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1001号房屋系军产房,登记在赵X某名下,属于赵X某和夏XX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已去世,上述房屋系二人的遗产。 赵X某生前共留有两份遗嘱,第一份是2003年元月,未签署具体日期;第二份是2008年8月8日,注明了年月日,两份遗嘱内容一致,均是将1001号房屋留给赵4。 夏XX于2003年元月留有一份自书遗嘱,未签署日期,遗嘱内容为将1001号房屋留给赵4。 赵X某和夏XX去世后,三个儿子因两位老人的房产、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法律分析: 关于夏XX遗产的分配。根据《继承法》第17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夏XX于2003年元月所立的遗嘱未签署具体日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法院对该遗嘱不予认可。夏XX未立有有效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平均分割。夏XX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赵X某、赵1、赵2、赵4。 关于赵X某遗产的分配。赵X某先后立有2份内容一致的自书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17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故应以赵X某2008年8月8日所立的自书遗嘱为准,遗嘱的日期完整,属于有效遗嘱,因此赵X某在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及其依法继承夏XX的份额由赵4继承。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赵X某遗留的存款四十三万元及利息归赵4所有,赵4给付赵1、赵2每人折价款十四万七千元。 三、赵X某的丧葬费九万四千五百一十六元、抚恤金五万四百四十五元归赵4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赵4给付赵1、赵2每人折价款四万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均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给予改判。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