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华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分担条款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851人看过


虽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列举了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比如: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但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风险分担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强制性约束力,况且《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所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可以将《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或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列举的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形式转嫁给承包人,该种风险分担的约定是有效的,发承包双方均要受到招投标文件或者合同的约束。


故此,发承包双方要重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商务谈判合理分配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基于等价有偿原则,如果发包人将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通过合同转嫁给承包人,那么其应当支付相应对价,并在招投标文件或总承包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