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一般施工总承包项目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则应该调整合同价格。因为并不是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就必须按照固定总价来结算。只要总价对应的施工范围发生了变化,发生设计变更后就应该调整价款。
但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包范围就包括设计和施工,对图纸的优化是承包人的义务,与固定总价对应的是“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合同履行阶段没有发生改变,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调整内容,合同价格就不应该调整。
所以施工图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固定总价模式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总价的调整,如果因承包人的设计优化而节省了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奖励办法,给承包人留有激励和获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