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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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60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对无需进行造价鉴定总结归纳出如下情形:

1、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且双方代表已经签订确认。比如在工程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数额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进行了核减后,承包人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对于审定文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认可的。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就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能够达成一致的。

2、合同约定逾期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约定逾期不对审核意见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审核意见的,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了约定的情形。

3、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审计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4、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适用于两种情形:其一、约定的为固定总价,现工程已经竣工应依约确定工程价款。但如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更,签证或索赔,而这些变更、签证或索赔没有包括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内,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应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其二、约定的为固定单价,现工程已经竣工,且工程量(工程面积)可以确定,应依约以固定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价款。但如果工程量通过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的,则应考虑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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