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计价标准如何选取、鉴定材料能否使用、相关约定如何理解以及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大都属于司法审判职权的范畴,鉴定人员无权作出判断,故鉴定人员会在鉴定报告中出具两种或以上的鉴定意见,或者将争议项目单列出来并做出说明,由法院综合证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5.3.3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4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3.5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3.6 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签约文本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11.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5.11.2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
5.11.4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