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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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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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恐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1034人看过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2条第2款规定“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承包人诉请工程款案件中,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结算过程都无法确定工程造价,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那么承包人就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此时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鉴定没有进行,没能通过鉴定完成举证的,承包人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会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数额认定工程造价;也可能会因工程造价无法确认被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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