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规定》)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所以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意见并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造价鉴定的,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有证据足以反驳该意见。
依据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规定》)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所以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意见并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造价鉴定的,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有证据足以反驳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