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华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诉前双方共同委托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不认可,还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吗?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1570人看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因此,在诉讼前,虽有当事人合意共同委托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但在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接受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即可,不需要另行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