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因此,在诉讼前,虽有当事人合意共同委托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但在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接受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即可,不需要另行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因此,在诉讼前,虽有当事人合意共同委托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但在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接受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即可,不需要另行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