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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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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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免责理由?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476人看过


   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以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免责理由,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疫情是否属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中定义的事件;二是合同履行受到的影响与疫情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想要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一方是否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去避免或减轻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但仍然无法履约。

   如果疫情虽客观存在于工程进行中,但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因疫情导致的后果责任分担,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或者疫情本身对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并不构成影响,即疫情与未履行义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应将其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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