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现状看,承发包双方基于主观因素,就同一工程会签订两份甚至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纠纷产生时,依据哪份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就成文审判焦点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涉及多份合同且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关键问题是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将成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则基于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双方最新的意思表示,推定为实际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