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 浙 0304 民初 1840 号
原告:上海 XX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系第 662242ZZ 号 “XX”、第 505959XX 号 “XX” 等多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于第 33 类酒类产品。
被告 1:温州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运营 “XX”“XX 供应链” APP,销售 “XX 大师” 品牌酒类产品。
被告 2:浙江 XX 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系原告二级经销商,经营范围含食品销售等。
停止侵权:要求 XX 公司删除 APP 上的侵权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要求 XX 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消除影响:要求 XX 公司在 APP 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赔偿损失:主张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21,520.50 元。
原告称,被告销售的 “XX 大师” 系列酒类产品中,部分为回收原告空瓶后灌装的假酒,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理由包括:
青柠佛手柑风味产品未从原告经销商处采购,且瓶盖塑封膜无商标、溯源码异常,系假酒。
XX 公司 APP 显示的销售数据(如青柠佛手柑风味 “8564 人已购”)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实际销量仅数十瓶。
被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 “XX 大师 - 嗨派儿”“XX 大师冰蓝” 等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法来源抗辩:主张青瓜风味产品购自 XX 公司,有进货凭证,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程序异议:认为本案与另案专利侵权纠纷存在竞合,应合并审理。
虚假宣传抗辩:APP 销售数据系广告公司随意设置,实际销量极少,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
部分侵权认可:承认 60 瓶青柠佛手柑风味产品来源不明,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主张其余产品均为合法渠道采购。
不侵权抗辩:青瓜风味产品购自原告一级经销商,系正品,且原告自身产品存在塑封膜无商标的情况,无法仅凭外观差异认定侵权。
商标侵权比对:
不正当竞争认定:
虚假宣传确认:XX 公司 APP 销售数据经行政处罚确认为虚假广告,实际销量与宣传严重不符。
停止侵权:XX 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青柠佛手柑风味侵权产品;XX 公司停止在商品名称中使用 “XX 大师” 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偿损失:
XX 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0,000 元(考虑其虚假宣传、主观过错等情节)。
XX 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0,000 元(仅针对 60 瓶青柠佛手柑风味侵权产品)。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主张的共同侵权、青瓜风味产品侵权及消除影响等诉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商标侵权判定:销售者需对非正规渠道采购的产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或合法来源,即使使用近似标识也构成侵权。
不正当竞争边界: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即便未直接使用注册商标,只要可能导致混淆,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销商注意义务:作为品牌经销商,应对采购产品的来源和真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件受理费:30,972 元,由原告负担 15,076 元,XX 公司负担 11,922 元,XX 公司负担 3,97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