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客观方面(阶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之外,也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阶层)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主客观相统一。
比如盗窃罪。客观行为比较容易判断,而主观阶层,行为人是否具有盗窃的故意、行为人内心是怎样的想法,则没法直接通过观察得出结论,很多时候需要根据诸多客观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推断其主观想法。
有这样一个案例,小A在篮球场打完球准备回家,看到球架下面有一堆衣物和书包,旁边还放着一只手机,小A随手将手机拿走。事后公安找上了门,以小A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民警对小A进行讯问时,小A辩称自己根本没想偷手机,只以为是谁忘丢的手机,就随手捡回家了。
这个案例中,小A就是对自己主观阶层也即自己是否有盗窃故意而进行的辩解,如果没有盗窃的故意,仅仅是认为自己捡了一部手机,那就属于侵占遗忘物,最多构成侵占。但是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各种客观证据来综合判断,首先,当时的环境是一个篮球场,有很多人在打球,手机是放在篮球架之下,这种环境下手机大概率是打球的人暂时放置在篮球架下的,也即手机虽然没有人在看管,但其实是机主紧密占有的,而不是他人遗忘的。另外小A也并非在荒郊野外捡拾该部手机,所以也肯定不是被人丢弃的无主物。因此,综合判断小A的辩解理由不充分,可以推断出小A其实还是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故意,主客观相统一,则小A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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