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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规定

发布者:叶峰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87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到底是多少呢?


2013年8月7日施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详细法律咨询可致电 叶律师1981226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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