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个人劳务关系相关的法律条文: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个人应当承担帮工责任。被帮个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帮工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个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当支持。”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帮工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与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上述规定中归责原则的归纳与比较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及第11条规定的是雇主责任,基本特征可归纳为:1、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无论是自身遭受损害还是致人损害,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雇主的追偿权:若是因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数损害的,雇员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及14条规定的则是无偿帮工关系的归责原则:1、对被帮工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无偿帮工中,无论是自身遭受损害还是致人损害,被帮工人都应承担责任。这一点与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基本相同。2被帮工人的免责事由。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可以不承担责任。3、致人损害时的连带责任:在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是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1、在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适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且没有规定例外情形,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