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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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会涉嫌刑事犯罪吗?

发布者:田未琦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346人看过

*信用卡逾期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哪些属于“冒用”行为?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三、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四、“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确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五、其他量刑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即“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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