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41620**********

  • 执业机构: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者:田未琦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536人看过


    一、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类似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看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劳务关系由接受劳务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三、看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劳务关系一般定期给付或者一次性按照工作天数给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则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看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劳务关系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承揽关系则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五、看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是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是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所提供的劳动一般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是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是经营活动。如果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则按照第二步处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标准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