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是位于某小区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李某是王某楼上邻居。李某将其房屋出租给被告赵某,赵某与被告骆某和被告钱某合租。2019年8月9日晚至次日早,骆某与钱某在此出租屋内居住。其二人在居住期间,因没有及时关闭太阳能热水器上水开关,回水管回水后流入洗手间,洗手间地漏堵塞,造成房屋内大量积水,渗透到楼下王某房屋内,王某房屋及屋内物品造成损坏。王某与李某、赵某、钱某协商后,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王某诉至法院,并对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李某辩称其已经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应当由赵某承担责任,其不应承担责任。赵某辩称其当晚不在出租屋内,不应承担责任。骆某与钱某辩称出现积水是因为地漏堵塞,疏通地漏是房租李某的责任,李某没有及时疏通,造成积水,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是房主李某的过错造成,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其不承担责任。骆某及钱某均未满18周岁。法院最终判决由房主李某、赵某的父母、钱某的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适用以下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师以案说法】
被告骆某与钱某不当使用屋内设施造成房屋漏水,给楼下王某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骆某与钱某均不满18周岁,系学生,故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被告李某作为出租屋的所有人,应当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