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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等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发布者:李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305人看过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等侵权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权范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费用数额。《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在事故既认定是工伤又有其他侵权人的情况下,在获得其他侵权人赔偿后,不能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禁止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兼得”,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获得侵权赔偿金后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获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而非获得“差额”部分。《侵权责任法》属于私权范畴。《侵权责任法》也未规定在获得侵权赔偿金后不可以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不得再主张侵权赔偿金。

伤保险遇与交通事故等侵权损害赔偿分别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和侵权赔偿范畴,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两种性质完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计算的项目也很不相同,“补差额”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可以说明劳动者的工伤是第三人造成的,不免除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它字第12号)明确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即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一方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获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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