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林某女与李某男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前林某女的父亲林某去世,林某留有存款50多万元及住房一套。林某去世前留有遗嘱,其存款由其女儿林某女继承,房子由其妻子王某继承。李某男主张林某遗产中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林某女拿出遗嘱,主张林某遗留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李某男无权分割。
律师分析:婚后因继承父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在遗嘱中确定其存款只归林某女继承,因此林某留给林某女的存款属于林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男无权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