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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作者:李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8次举报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一、【案情介绍】20163月,王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2月,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王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68月,公司要求王某与单位签订《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王某三个月的观察期,王某承诺20168月至10月期间本人月销售业绩不低于20万元,如果未能完成,王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王某未能完成承诺的销售业绩。201611月,公司以王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王某离职并收回电脑、考勤卡等。王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不认为是自行离职。王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分析】本案中王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王某的约定,实际上是王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避开了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李律师执业14年。李律师在民事、经济领域潜心研究,擅长离婚诉讼、合同诉讼、房产诉讼、债权债务诉讼、欠款诉讼、劳动争议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