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弟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章某于2021年12月16日起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职位为大区经理(山西)。当时甲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5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工资不变。工作时间:每天9点-18点,每月4天休息。当日就问及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之后2个月多次追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果,截止2022年6月20日,已逾6个月,甲公司未与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章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章某作为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7500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工作时间的工资6896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少发2021年12月、2022年1月、2月的工资:6060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基本工资150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000元。
甲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不同意章某的主张。
二、【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16日工资9356.3元。
三、【律师点评】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章某虽然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该《承诺书》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