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提供劳务损害已经赔偿雇工,能否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作者:王亚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雇工受伤。雇工因人身损害向雇主提起民事诉讼,而雇主在承担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后,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能否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第4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里所指为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案件审理中被法院确认。如果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已为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然要负证明责任。
如果涉案判决书已经对损害事实已经做出认定,在追偿时不需举证。若果对方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责任的,还是需要追偿方按照侵权法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