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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手上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处理(三)

2018年03月13日 | 发布者:周献民 | 点击:5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离婚时如何处理一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通常法院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上次提到的由持股方继续持有,并给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另外一种是直接判决股权归当事人各半所有。但是,法院通常在

   

   离婚时如何处理一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通常法院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上次提到的由持股方继续持有,并给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另外一种是直接判决股权归当事人各半所有。但是,法院通常在离婚案件中不直接处理股权,是因为股权兼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不宜直接分割,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选择直接分割股权的也相对较少。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会直接分割股权,有这么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夫妻。2005年10月15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原告王某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了某工程公司,持有该公司21%的股权。因此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股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名下股权的相应折价款。


被告只同意将公司21%的股权分割一半给原告,不同意支付股权折价款,更不愿配合审计公司资产。公司其他股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出具书面声明,表示同意被告转让其部分股权以解决其个人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向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本身是一项具有市场风险的投资行为,故直接分割作为双方当事人共有的股权,可以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其次,有限公司一般都是封闭型的小型公司,股东之间对各自的婚姻状况都是比较了解的,对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实为夫妻共有之事实也是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的,故判决直接分割股权并不会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再者,如采取折价补偿方式的,需进行企业资产评估和股值审价,现在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系争股权的折价款数额也不能确定,故也宜采直接分割股权的处理方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名下某工程公司21%的股权归原、被告各半所有。

律师评析


按照上海市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若干问题解答,在原告不要求获得出资额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审计、评估股权价值并予以分割,不能评估的不予处理。本案中,原告要求分得股权相应折价款,被告拒绝配合审计,符合上述解答中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处理。但是,法院还是判决直接分割了公司股权。对此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体现风险共担原则;二是公司规模较小,不影响其他股东利益;三是无法评估公司资产。

通过本案事实情况、判决结果及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直接分割股权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当事人配偶成为公司股东;二是股权价值无法确定。这是在《公司法》与《婚姻法》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一方面需要保障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利,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另一方面也要顾及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当然,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会成为此后同类案件的判决依据。法院还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法律为唯一的准绳作出判决。我们需要做的,是依法还原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尽最大的努力说服法官,从而获得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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